01 · 政策体系:从"共享"到"授权运营"的制度闭环
1.1 顶层设计演进
公共数据占全社会数据总量的主体,其开发利用遵循"共享是基础、开放是方向、授权运营是市场化路径"的渐进逻辑:2022年"数据二十条"明确提出推进公共数据确权授权机制与有偿使用;2023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组建国家数据局,统筹推进公共数据等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2024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确立"共享、开放、授权运营"三种供给方式并存的格局;2025年1月,国家数据局等部门以"1+3"政策组合完成实施层闭环:《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摸清家底、登记赋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授权流程与运营规则)、《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定价与收益机制);2025年5月28日公布、8月1日施行的《政务数据共享条例》(国务院令第809号)则从行政法规层面固化政务部门间共享的目录管理、供需对接与安全责任。
1.2 三种供给方式的关系
| 方式 | 对象与定价 | 适用场景 |
|---|---|---|
| 无条件共享 | 政务部门间无条件获取,原则上免费 | 履职必需、无敏感性的政务数据 |
| 有条件共享/开放 | 依申请审批后获取;面向社会开放的数据原则上免费 | 含一定敏感性或需控制用途的数据 |
| 授权运营 | 授权运营机构开发形成产品/服务,有偿使用,收益按价格机制分配 | 具有开发利用价值、需专业化加工的产品化场景 |
隐私计算的位置:授权运营天然要求"原始数据不出域、产品化后对外供给"——公共数据在授权运营平台内的加工过程普遍采用隐私计算(多方安全计算、联邦学习、TEE沙箱)与使用控制技术,使"公共部门持有数据、运营机构加工开发、社会公众受益付费"的三方结构在技术层面可审计、可计量。授权运营平台已成为隐私计算最重要的规模化落地场景之一。
02 · 授权运营机制解析(依据"1+3"文件)
2.1 主体结构与流程
- 授权主体:数据主管部门(或经其确定的公共数据持有单位/运行机构)作为实施机构,负责编制授权运营方案、遴选运营机构并签订运营协议。
- 运营机构:承担平台建设运营、数据加工开发、产品服务交付,须具备与开发规模相适应的数据安全能力;运营机构原则上不得对原始数据拥有控制权,加工活动在受控环境(数据沙箱/隐私计算平台)中进行。
- 基本流程:登记赋码(数据资源先登记后运营)→ 授权运营方案编制与合规审核 → 协议签订(明确范围、期限、安全责任、收益分配)→ 受控开发(可用不可见、全程审计)→ 产品上架与交付 → 监督评估与退出。
2.2 价格形成机制
《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确立"政府指导价为主、市场调节价为辅"框架:运营机构使用公共数据资源的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定价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运营机构对外提供数据产品与服务的价格原则上由市场形成;收益纳入财政管理或按协议约定分配。该设计意在平衡三重目标:防止公共资源被独占变现、保障运营机构合理回报、避免低价倾销损害市场秩序。落地难点在于成本归集(加工、安全合规、平台运维成本的确认口径)与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各地正在细化实施方案。
2.3 安全责任体系
| 责任主体 | 核心责任 |
|---|---|
| 数据主管部门/实施机构 | 授权方案审核、运营机构监督、安全评估组织、应急处置牵头、年度报告 |
| 公共数据持有单位 | 数据质量与更新、来源合法性、共享目录维护、按需供给 |
| 运营机构 | 平台与过程安全(等保、密评、审计)、产品合规性(不得反推个人、超范围使用)、事件报告与配合调查 |
| 使用方 | 按约定用途与范围使用产品、禁止转售与重识别、配合审计 |
03 · 地方实践模式比较
3.1 代表性探索(公开报道可查)
| 地区 | 探索要点 | 可借鉴经验 |
|---|---|---|
| 北京 | 依托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设立公共数据专区;金融公共数据专区为普惠金融提供数据产品 | "专区+交易所"模式衔接授权运营与场内交易,产品定价与交付规则相对成熟 |
| 上海 |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与"一网通办"数据基础联动,打造行业性数据产品(如普惠金融) | 以场景需求牵引授权(先找用例、再放数据),避免"为运营而运营" |
| 成都 | 2023年出台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授权流程与收益机制 | 西南首个系统性地方立法探索,运营协议与安全评估模板化程度高 |
| 杭州/浙江 | 较早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建设,探索区域一体化运营与区块链存证 | 平台技术栈完整(隐私计算+存证),跨层级数据供给机制值得参考 |
| 深圳 | 公共数据与企业数据融合授权试点,依托深数所推进跨境场景探索 | "公共数据+社会数据"融合产品开发,对授权范围界定提出精细要求 |
3.2 实践中的共性挑战
- "不敢供":部门担心安全事故担责而倾向少供、慢供——需以责任豁免条款、保险机制与权威安全评估结果破除顾虑(呼应数据流通安全治理方案的责任缓释思路)。
- "不愿用":产品形态停留在原始表册,缺少面向场景的模型化产品——要求运营机构具备数据工程与行业建模能力。
- "算不清":加工贡献与收益分配难以量化——隐私计算平台的过程审计与计量能力是分配的技术基础。
- "防反推":产品输出可能反推出个人信息或商业秘密——输出侧需强制通过DP、最小粒度限制、输出审查与样本重识别测试。
04 · 与政务数据共享条例的衔接
《政务数据共享条例》(国务院令第809号,2025年8月1日施行)是政务数据共享领域首部行政法规,确立"目录管理(共享目录应归尽归、动态更新)、供需对接(大数据主管部门统筹、共享平台支撑)、安全责任(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三大支柱,并明确共享数据的质量责任与使用限制(不得用于履职以外目的、不得对外提供)。其与授权运营的关系:共享解决部门间"血液互通",授权运营解决社会化"价值变现"——前者是后者的数据供给前提之一,后者需在前者目录与质量保障基础上叠加商业化安全控制(受控环境、计量计费、合同约束)。组织同时参与两端时(既作为数据持有部门又作为运营参与方),应分别建立面向共享的审批留痕与面向运营的加工审计两套证据链。
合规提示:政务数据共享获得的数据,不因"共享已授权"而自动获得商业化运营授权——共享用途限定于履职,转用于授权运营产品必须经过持有单位的另行授权与合规评估;反之,授权运营产品回流政务使用时也需重新确认安全级别与使用条件。两套制度的授权链条不可混用。
05 · 运营机构准入自查清单(要点)
- 资质基线:独立法人、无重大数据安全违法记录、具备等保三级及以上系统建设与运维能力;政务场景通常要求国密改造与密评通过。
- 技术基线:受控开发环境(沙箱/隐私计算)、全程操作审计与不可篡改存证、输出审查与重识别测试流程、密钥统一管理(KMS/HSM)。
- 制度基线: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人员背景审查与保密协议、事件应急预案与演练记录、供应商管理。
- 产品基线:最小化原则设计产品(字段最小集、粒度最粗化)、DP或等效保护、用途限定与防重识别声明、退订与删除机制。
本节参考来源(第6页)
地方实践以各地官方发布为准,本页仅作模式归纳。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2024年10月):中国政府网。
《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国家数据局等部门,2025年1月):国家数据局官网。
《政务数据共享条例》(国务院令第809号,2025年8月1日施行):中国政府网。
成都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及北京、上海、浙江、深圳等地公开政策文件与试点报道(以各地政府与数据主管部门官网发布为准)。
"数据二十条"(2022年12月);《关于完善数据流通安全治理 更好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的实施方案》(2025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