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题研究 域名滥用治理 子课题04 · 第2页 / 共8页
04域名滥用治理 · 侵权域名处置与争议解决 · 法规与制度体系

法规政策与制度体系

逐层解析支撑域名争议解决的制度底座:国际侧的ICANN共识政策族(UDRP、URS、TDRP、PDDRP等)与国内侧的五组规范锚点(《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最高法域名司法解释、《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典》框架、关基保护条例),并对CNDRP的条款要点、授权机构与裁决执行规则作条款级梳理,形成中外机制对比与选型启示。

ICANNUDRPURSCNDRP43号令法释2001-24号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数据合规
制度层级国际共识政策族 × 国内法规族
解析深度条款级(含第4/5/7条、CNDRP第15—17条)
配套规则程序规则与机构补充规则(CIETAC/HKIAC)

01 · 国际制度层:ICANN共识政策族

1.1 UDRP的制度起源

域名系统商业化运行后,恶意抢注问题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集中爆发。1998—1999年,应美国政府"绿皮书"管理改革进程的要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受托开展互联网域名与知识产权关系的国际磋商,并于1999年4月发布《WIPO互联网域名进程最终报告》,建议建立一套强制性的快速争议解决机制。ICANN董事会于1999年10月采纳了《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并将其作为条款并入全部gTLD域名注册协议——任何注册人点击"同意注册协议"即接受该仲裁条款。这一"注册协议并入"设计是UDRP裁决对注册商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基础,也是整个制度能够全球执行的根基。

制度设计的精妙之处:UDRP并非依靠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运行,而是依靠注册商—注册人之间的注册协议取得管辖权。这决定了两个工程后果:①投诉人无需向被投诉人送达司法文书即可启动程序,注册商依政策直接执行裁决;②处置范围严格限定于域名本身(转移或注销),不处理赔偿、禁令等其他诉求——争议越复杂,越应转向司法通道。

1.2 ICANN政策族全貌

除UDRP外,ICANN体系内还存在若干专项争议解决机制,构成完整的"政策族":

政策生效适用场景救济方式
UDRP1999年gTLD及大量ccTLD中恶意注册与使用的商标性争议转移 / 注销
URS2013年起(新gTLD)新gTLD域名的"清晰且明显"恶意注册,需要紧急止损暂停解析(可续展),费用由投诉人承担
TDRP2004年注册商之间的域名转移争议、注册商与注册人间的转移错误撤销转移 / 更正注册信息
PDDRP2013年新gTLD注册管理机构(Registry)自身运营中的商标侵权行为(如滥用WHOIS系统阻止维权)对Registry的制裁(最高可终止注册管理协议)
Sunrise/Claims机制新gTLD启用期预防性维权:TMCH商标库登记 + Claims通知期 + Sunrise优先注册期通知警示 / 优先注册

说明:上表依据ICANN及WIPO公开发布的各政策文本整理,条款细节以官方最新版本为准。

1.3 救济方式的制度含义

UDRP将救济方式严格限定为转移(transfer)或注销(cancellation)二选一。工程上有两点直接影响:①转移使域名进入投诉人名下,权利人可将其指向正版站点或留作防御性持有,阻断攻击者复用,但需承担续费成本与新的注册信息合规义务;②注销使域名回到可注册池,理论上可能被任何第三方(包括原攻击者)立即重新注册,实践中仅在无法提供合格注册信息或权利人无意持有时选择。多数品牌方策略为首选转移(第3页§05展开论证框架)。

1.4 UDRP认可服务机构

ICANN认可的UDRP争议解决服务提供者(截至本页撰写时)包括: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美国国家仲裁论坛(NAF/Forum)、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ADNDRC,设香港/北京/首尔/吉隆坡办公室)、捷克仲裁法院(CAC)等。各机构受理量高度集中:WIPO承担了全球UDRP案件的绝大多数——2025年WIPO受理6,282件并创历史纪录;各机构规则在ICANN《UDRP规则》统一框架下运行,仅在程序细节(如加急选项、费用档位)上存在差异。选型时建议优先考虑:①被投诉人所在法域的可执行性;②案件语言(投诉书与被投诉人答辩语言不一致时的语言裁定规则);③机构在相似案件的裁决倾向与审理速度。

02 · 国内法规层:五组规范锚点

2.1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43号)

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是我国域名行业管理的核心规章,确立了域名注册实名制(注册人提交真实身份信息、注册服务机构开展实名核验)、注册管理机构与注册服务商分级管理等基本制度。实名制为处置溯源提供了基础——争议域名背后存在可核验的注册主体,使司法送达与行政执法具备现实可能。同时该办法为CNNIC对.CN/.中国域名的管理授权提供了规章依据。

2.2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2022年12月1日施行)

该法是我国反诈治理的专门法律,明确互联网域名服务提供者对涉诈域名的管理责任与处置义务,为"涉诈域名快速下架"提供了法律依据。工程含义重大:对钓鱼/涉诈域名的处置不再依赖权利人的商标救济,而可直接走安全治理通道——安全运营方持有仿冒页面证据即可推动域名服务商处置,无需证明商标混淆,这是"滥用处置"与"权利救济"双轨并行的法律基础。

2.3 最高法域名司法解释(法释〔2001〕24号)

2001年7月2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我国域名司法保护的奠基性文件,四个核心条款至今仍是域名诉讼的主干规则:

条款核心规则
第2条 管辖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难以确定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视为侵权行为地
第4条 四要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认定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①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②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与原告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③被告对该域名不享有权益、无注册使用的正当理由;④被告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第5条 恶意情形列举五种恶意情形(为商业目的注册他人驰名商标;故意造成混淆误导访问;要约高价出售转让牟利;注册后不使用而阻止权利人注册;其他恶意情形),并规定被告可举证抗辩不具恶意
第7条 责任可判令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依原告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造成实际损害的,可判令赔偿损失;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权利人可请求惩罚性赔偿(民法典第1185条框架)

需要特别指出:该司法解释发布于《民法典》之前,原文引用的《民法通则》已由《民法典》替代,但其确立的四要件与恶意情形认定规则在司法实践中持续适用,构成与UDRP/CNDRP并行且标准更为严格的司法路径。

2.4 《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典》的支撑作用

  • 《商标法》: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为域名抢注诉讼提供实体权利基础;商标注册证是全部争议程序中最核心的权利证明文件。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一般条款(诚实信用原则)是"搭便车"类域名案件的重要请求权基础;仿冒域名引流造成的混淆可落入不正当竞争调整范围。
  •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提供总括依据;第1185条惩罚性赔偿条款适用于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域名抢注案件。

2.5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2021年9月1日施行)

关基运营者的域名资产属于保护范围,仿冒关基单位域名(如仿冒政务、金融基础设施域名)是重点治理对象。处置此类域名时,除权利救济外,还可援引关基保护体系下的通报与协同处置机制,处置优先级与时限要求均高于一般商业维权。

03 · CNDRP制度要点

3.1 制度沿革与现行版本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于2002年9月30日发布施行,历经修订,现行版本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原2012年6月28日施行的版本同时废止),并随CNNIC公布的《程序规则》及授权机构各自的《补充规则》配套运行。CNDRP通过并入.CN/.中国域名注册协议取得约束力,机制设计对标UDRP但具有鲜明的本土特征。

3.2 与UDRP的关键差异

维度UDRPCNDRP
适用域名gTLD及采用UDRP的ccTLD仅限.CN与.中国(CNNIC管理)
时限要件无注册年限限制域名注册期满两年的不予受理——时限策略决定通道可用性
语言由专家组裁定程序语言(投诉书语言选择有策略空间)中文程序为主(HKIAC可受理英文投诉)
救济方式转移或注销转移或注销(专家组认定投诉成立时裁决注销或转移给投诉人)
执行等待期裁决后10个工作日执行,法院诉讼可暂停裁决公布满10日执行;被投诉人10日内提供司法/仲裁受理有效证据则暂停执行
争议期间状态注册商通常锁定域名(Transfer Prohibition)办法第17条明确:争议期间及裁决执行完毕前,域名持有人不得申请转让、注销或变更注册服务机构(受让人书面同意接受裁决约束的除外)
司法衔接法院程序优先;可在等待期内于被投诉人所在地或被诉注册商所在地等法院起诉第15条:投诉前、程序中或裁决后,双方均可向CNNIC所在地的中国法院起诉,或基于协议提请中国仲裁机构仲裁

3.3 授权争议解决机构

CNNIC授权的争议解决机构有两家,权利人可择一提交: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CIETAC DRC,设于北京):中文程序,受理量长期占CNDRP案件的绝大多数;其《补充规则》自2007年10月8日起施行,费用按域名数量分档(1—2个域名、一人专家审理的案件管理费与专家费合计以美元计价,约为1,300美元量级;3—5个约1,600美元;6—9个约1,900美元,具体以中心现行收费表为准)。
  •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中英双语程序,适合涉外主体或在港有联络点的被投诉人场景,费用结构以港元计价。

说明:费用档位引自CIETAC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公布的补充规则,金额与币种以机构最新公布为准。

3.4 裁决的执行逻辑

CNDRP的执行链条值得逐条掌握:①专家组裁决注销或转移的,自裁决公布之日起满10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予以执行;②被投诉人在10日内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已受理相关争议的,裁决暂停执行;③暂停后,双方达成和解的执行和解协议,起诉/仲裁被驳回或撤回则执行原裁决,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作出生效裁判则执行该裁判。这一"10日规则"既保护了被投诉人的诉权,也警示权利人:行政裁决不是终局,重大案件应预判被投诉人的司法挑战可能性(第4页§03展开)。

04 · 中外制度对比与选型启示

维度UDRP(国际)CNDRP(国内)国内司法路径
启动门槛商标注册证等权利证明权利证明+域名注册未满两年民事权益主张+符合民诉法受理条件
恶意证明注册且使用(含被动持有情形)的恶意与UDRP相近,中文语义表述第5条五种恶意情形列举+被告抗辩空间
金钱救济无无赔偿损失+惩罚性赔偿(故意且情节严重)
行为保全无无可申请行为保全/禁令(视管辖法院)
周期约1—3个月(WIPO已试点加急)约1—2个月一审通常6—12个月起
成本约1,500美元起(1—5域名/单人组)约1,300美元起(1—2域名/单人组,CIETAC口径)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等,量级显著更高
典型适用.com等gTLD仿冒域名的归属救济.CN/.中国仿冒域名的归属救济索赔、刑民交叉、复杂权属或执行对抗场景

选型启示可归纳为三条原则:①属地优先——.CN争议优先CNDRP(现行办法三年时限内),gTLD争议走UDRP,避免管辖错位导致的程序空转;②双轨并行——对活跃钓鱼域名,安全治理通道(反诈法框架)与权利救济通道同步启动,前者止损、后者确权;③司法兜底——需要赔偿、面对注册人执行对抗或刑事线索移交时,及时转入司法路径。

05 · 数据合规义务地图

处置工作全程伴随注册数据与电子数据的处理,合规义务不可缺位:

  • WHOIS/RDAP数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注册信息可能包含自然人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采集应遵循最小必要原则,仅限争议解决与诉讼目的使用,不得用于营销等其他用途;跨境传输(提交给境外裁决机构)应评估合规路径。
  • 网页快照与截图取证:仿冒页面若含第三方用户数据(如仿冒登录页收集的他人信息),取证存储应注意脱敏与访问控制;公证取证是目前证明力最强的固定方式之一。
  • 批量维权中的权利滥用风险:对无法确定恶意的域名批量投诉,可能触发RDNH认定(国际程序)或滥用诉权评价(国内程序),应在材料质量门中设置权利基础审查(第5页§04)。

· 本节参考来源(第2页)

以下均为真实可查的权威来源,用于支撑本页事实性表述。

[1]

WIPO, Final Report of the WIPO Internet Domain Name Process (1999年4月,UDRP制度建议出处):wipo.int/publications

[2]

ICANN UDRP政策与规则:icann.org/resources/pages/udrp-en(政策文本第4条三要件、第4(c)条合法利益抗辩、第4(b)条恶意情形)

[3]

工业和信息化部《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令第43号,2017年11月1日施行):miit.gov.cn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2022年12月1日施行)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24号,2001年6月26日通过、7月17日公布、7月24日施行)

[6]

CNNIC《域名争议解决办法》(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及配套程序规则:cnnic.cn

[7]

CIETAC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2007年10月8日起施行,含收费标准):dndrc.cietac.org

[8]

HKIAC域名争议解决服务:hkiac.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