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 法律层义务详解
1.1 四部法律的云上合规要点
| 法律 | 与云上合规直接相关的核心条款要点 | 云上落地关注点 |
|---|---|---|
| 《网络安全法》 (2017.6.1施行) | 第21条:网络日志留存不少于六个月、采取监测记录措施;第31条:关基在等保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第34条:关基采购网络产品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通过安全审查;第37条:关基在境内运营中收集产生的个人信息与重要数据境内存储,确需出境的按国家规定评估;第59条:未履行等保义务的法律责任 | 云上日志架构(留存时长、不可篡改、时间同步);关基上云的境内存储判定;采购云服务的安全审查触发判断 |
| 《数据安全法》 (2021.9.1施行) | 第21条:国家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重要数据目录管理;第30条:重要数据处理者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与管理机构;第31条:重要数据出境安全管理适用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第45条:拒不整改或大量数据泄露的法律责任 | 云上数据资产分类分级落地;重要数据识别与目录对接;云上数据活动(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全链条管控 |
| 《个人信息保护法》 (2021.11.1施行) | 第6条:目的明确、最小必要;第13条:处理的合法性基础;第21条:委托处理约定与监督;第23条:对外提供的告知与单独同意;第38条:个人信息出境路径(评估/认证/标准合同);第51条:安全保护措施清单;第66条:法律责任(情节严重可处营业额5%以下罚款) | 云服务商作为受托人/独立处理者的角色界定;云上同意管理、告知实现;出境场景判断;多人格权(更正、删除、可携带)在云上的技术支持 |
| 《密码法》 (2020.1.1施行) | 第27条:商用密码产品与服务使用要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使用商用密码开展密评(第27条第三款);第37条:密评制度与不合格处置 | 云上系统密评范围判定(等保三级及以上系统原则上应开展);密码应用“四层面”技术方案;与云平台密码能力的责任衔接 |
要点提示:四部法律在云场景下形成“网络—数据—个人信息—密码”四条平行义务线:云上系统可能同时触发四条线的全部义务(等保三级+含重要数据+处理大规模个人信息+关基),合规规划应先行绘制义务交集图,避免按单线制度重复建设与遗漏。
02 · 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
2.1 云计算与数据出境专项制度
| 制度文件 | 施行时间 | 核心内容要点 |
|---|---|---|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 2021.9.1 | 确立关基认定规则(由保护工作部门认定并通知);运营者主要负责人负总责;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预判国家安全风险、申报安全审查;境内存储义务(第31条);年度检测评估(第32条) |
| 《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办法》 | 2019.9.1 | 四部门联合规章;云服务商申报、专家组评估、评估结果发布;评估重点包括云平台基本安全能力、供应链管理、客户数据可迁移性等;党政机关与关基运营者采购的前置条件(详见第4页) |
|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 (2020年公布,2022年修订) | 修订版2022.2.15施行 | 两类触发:①关基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含云计算服务);②网络平台运营者开展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含赴国外上市申报);申报受理后审查时限、特别审查程序;掌握超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运营者赴国外上市必须申报审查(第7条) |
|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 | 2022.9.1 | 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情形:重要数据出境;CIIO与处理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者出境;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万人个人信息或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注:该申报门槛已由2024年《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上调为累计100万人个人信息或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现行适用以《规定》为准,详见第7页);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万人个人信息或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申报材料和评估要点(法律文件、数据清单、安全保障、境外接收方责任) |
| 《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 | 2023.6.1 | 不适用安全评估情形时,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与境外接收方订立标准合同并备案;合同必备条款(处理目的、双方义务、数据安全事件处置、审计权利等);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PIA)为前置义务 |
| 《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 | 2024年发布施行 | 豁免情形:不含个人信息与重要数据的出境;履行合同确需出境的少量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累计不满10万人);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出境不满10万人个人信息免申报等;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制度授权 |
|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 2025.1.1 |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行政法规:细化个人信息、重要数据保护义务;明确网络数据处理者义务与监管部门职责;数据出境管理细化衔接(豁免情形整合);大型平台义务(第42条“重要数据年度风险评估报告”等) |
触发判断要点:云服务商自身是否构成关基或CIIO、客户系统是否被认定为关基,直接改变出境、采购审查与密评义务的适用集合。判断顺序应为:①系统是否在关基目录内 → ②是否处理重要数据 → ③个人信息规模是否达到出境申报阈值 → ④是否使用境外云/境外区域。四问完毕后义务集合即唯一确定。
03 · 国家标准层图谱
| 标准 | 状态 | 在本课题中的角色 |
|---|---|---|
| GB/T 22239-2019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 2019.12.1实施 | 等保2.0基线;第8章含云计算安全扩展要求(第3页逐域解读) |
| GB/T 28448-2019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 | 2019.12.1实施 | 测评方法学依据:测评单元、测评对象、测评实施(访谈/核查/测试)的输出要求 |
| GB/T 25070-2019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安全设计技术要求 | 2019.12.1实施 | 新建/改建云上系统的安全设计输入;云计算安全设计扩展要求 |
| GB/T 22240-2020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 | 2020.11.1实施 | 定级的方法学依据:定级对象、受侵害客体与侵害程度的判定流程,云上系统定级备案的直接操作指引(第3页) |
| GB/T 31167-2014 云计算服务安全指南 | 现行 | 云计算服务安全使用框架:角色责任、服务生命周期安全、数据迁移与退出 |
| GB/T 31168-2014 云计算服务安全能力要求 | 现行 | 云服务商能力评估标尺:一般级/增强级两档要求(第4页详解) |
| GB/T 34942-2017 云计算服务安全能力评估方法 | 现行 | 31168的配套评估方法:评估指标、测评方式与结果判定 |
| GB/T 39786-2021 信息系统密码应用基本要求 | 2021.10.1实施 | 密评技术基线:四个层面密码应用要求+密钥管理+安全管理(第6、8页落地) |
| GB/T 43697-2024 数据安全技术 数据分类分级规则 | 2024.10.1实施 | 数据分类分级的国家规则:先按行业领域分类、再分级(核心数据/重要数据/一般数据)(第7页落地) |
| GB/T 35273-2020 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 | 现行 | 个人信息处理实务的国家推荐指引:告知同意、委托处理、共享转让、安全事件的细化操作要求 |
04 · 合规责任主体矩阵
云上合规涉及五类责任主体,义务错位是实践中最常见的合规失效根源。矩阵按“义务域×主体”标注主要责任(●)、配合责任(○):
| 义务域 | 云服务商 | 云上系统运营者 | 测评机构 | 主管部门 |
|---|---|---|---|---|
| 云平台等保备案与云评估 | ● | ○(采购查验) | ○ | ● |
| 云上业务系统等保定级/备案/测评 | ○(提供能力证明) | ● | ●(实施测评) | ●(监管) |
| 云上日志留存与审计 | ○(平台审计日志) | ●(业务日志+账号日志) | — | ○ |
| 数据分类分级与重要数据保护 | ○(数据托管场景) | ● | — | ●(目录确定) |
| 个人信息保护(告知/同意/委托) | ○(受托处理) | ● | — | ● |
| 商用密码应用与密评 | ○(云密码服务) | ●(系统密码应用) | ●(密评实施) | ●(管理) |
| 数据出境合规 | ○(境外区域能力) | ●(申报/订立合同) | — | ●(评估与批准) |
委托处理关系要点: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1条,云上业务系统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是客户(云上系统运营者),云服务商在约定范围内为受托人;但云服务商对自身平台运营所必需的日志、安全分析数据又构成独立处理者——同一主体双重角色并存,合同必须分别界定两类数据处理边界。
05 · 云上系统运营者核心义务清单
| # | 义务 | 履行要点 | 主要证据形态 |
|---|---|---|---|
| 1 | 定级备案 | 云上业务系统按GB/T 22240-2020《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确定等级(二级/三级常见),二级以上到公安机关备案 | 定级报告、备案证明 |
| 2 | 安全建设整改 | 按GB/T 22239-2019(含云扩展)差距整改;新建系统参考GB/T 25070-2019设计 | 建设方案、整改记录、基线核查报告 |
| 3 | 等级测评 | 三级系统每年至少一次测评,二级建议定期测评;选择具备资质的测评机构 | 测评报告 |
| 4 | 日志留存 | 网络日志留存不少于六个月;云上环境需覆盖控制面审计日志与业务日志 | 日志架构说明、留存策略配置、抽样审计记录 |
| 5 | 密码应用 | 按GB/T 39786-2021开展方案设计、改造与密评 | 密码应用方案、密评报告 |
| 6 | 数据分类分级 | 按GB/T 43697-2024及行业细则对云上数据分类分级,重要数据纳入目录管理 | 数据资产清单、分级台账、重要数据目录对接记录 |
| 7 | 个人信息保护 | 告知同意、最小必要、委托处理协议、PIA、权利响应机制 | 隐私政策、同意记录、委托处理协议、PIA报告 |
| 8 | 出境合规 | 适用情形判断,选择评估/标准合同/认证路径之一并履行申报或备案 | 出境申报回执/标准合同备案/认证证书 |
| 9 | 安全事件应急 | 应急预案、演练、事件报告(《网络安全法》第25条,按照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 | 预案、演练记录、事件报告存档 |
| 10 | 供应链与采购安全 | 采购云服务核验云评估结果;采购可能受影响产品服务时预判国家安全风险 | 服务商评估结果查验记录、采购安全审查材料 |
06 · 义务违反情形与执法依据
| 典型违反情形 | 执法依据 | 责任形态 |
|---|---|---|
| 云上系统未定级备案、未开展等保测评 | 《网络安全法》第59条 | 责令改正、警告;拒不改正处1万—10万元罚款,直接责任人5千—5万元罚款 |
| 关基运营者采购未经安全评估的云计算服务 | 《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办法》;《网络安全审查办法》 | 采购合规性追责;可能被责令停止使用并整改 |
| 网络日志留存不足六个月 | 《网络安全法》第21条、第59条 | 同上行政处罚框架 |
| 违法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 | 《数据安全法》第46条;《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万—50万元,拒不改正或大量泄露50万—500万元),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 |
| 侵害个人信息权益(无告知同意、超范围处理)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6条 | 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处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处5千万元以下或上一年度营业额5%以下罚款,并可责令暂停业务、停业整顿、吊销许可 |
| 未按要求开展密评或密评不合格未整改 | 《密码法》第37条 | 责令改正、警告;拒不改正或导致危害的罚款并追责 |
说明:上表罚款区间以法律条文公布文本为准,执法实践中具体裁量参考主管部门指导性案例。企业合规投入的合理量级应参照“最高罚款+停业损失+声誉成本”三者之和设定,而非仅对标罚款下限。
本节参考来源(第2页)
以下均为真实可查的权威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国网信网、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条款编号以公布文本为准。
《网络安全法》第21、31、34、37、59条;《数据安全法》第21、30、31、45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1、38、51、66条;《密码法》第27、37条:中国政府网。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745号,2021年9月1日施行)、《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2025年1月1日施行):中国政府网。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2年修订版,国家网信办等13部门联合修订发布)第7条;中国网信网。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国家网信办令第11号,2022年9月1日施行);《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国家网信办令第13号,2023年6月1日施行);《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2024年发布):中国网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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