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钓鱼编年史 - 芦笛·编著
第八章 · 法网恢恢
第四节

跨国司法协作的困境与突破——管辖权、引渡与证据调取

网络钓鱼攻击的跨国性使得单一国家的法律武器往往鞭长莫及。从引渡条约的缺失到证据标准的差异,从管辖权冲突到暗网匿名屏障,跨国司法协作面临结构性困境。2024年12月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的通过,为全球网络犯罪治理提供了新的法律框架。

2019年冬,深圳福田区。一位退休教师收到了一条伪装成银行客服的钓鱼短信,点击链接后,她毕生积蓄的87万元在17分钟内被分七笔转往境外账户。当她颤抖着拨通报警电话时,那笔钱已经穿过了香港、新加坡、阿联酋三地的"洗钱走廊",最终消失在柬埔寨西哈努克港某栋写字楼的地下钱庄里。深圳警方迅速立案,但当他们试图调取境外服务器日志时,面对的却是空白——那家云服务商注册在开曼群岛,数据中心在荷兰,客服团队在菲律宾,而实际运营者可能坐在莫斯科的某个咖啡馆里。这个案件,像一面棱镜,折射出跨国司法协作面临的全部困境:管辖权的迷宫、引渡的壁垒、证据调取的鸿沟,以及那道横亘在国家主权与全球治理之间的无形高墙。

网络钓鱼从来不是一国之内的事务。攻击者在A国注册域名,在B国租用服务器,在C国编写恶意代码,在D国发送钓鱼邮件,在E国接收赃款,在F国提取现金——而受害者可能分布在从东京到纽约的数十个国家。这种"犯罪链的全球化"与"法律体系的地域性"之间的根本矛盾,构成了跨国司法协作的核心困境。本章将带您穿越这道困境的迷雾,从管辖权冲突的学理之争,到引渡条约的政治博弈;从电子证据跨境调取的技术壁垒,到2024年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的历史性突破;从中国在国际合作中的建设性角色,到未来全球网络犯罪治理的可能图景。

一、管辖权的迷宫:当犯罪没有国界

传统国际法的管辖权理论建立在物理空间的基础之上。一个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发生的行为拥有"属地管辖权",对其公民在境外的行为拥有"属人管辖权",对其国家利益遭受侵害的行为拥有"保护管辖权"。这些原则在工业时代运转良好——犯罪发生在哪里,法律就在哪里适用;罪犯逃到哪里,引渡就追到哪里。然而,当犯罪转移到网络空间,这些看似坚固的原则开始摇晃。

想象这样一个场景:一名居住在尼日利亚拉各斯的黑客,使用一台位于俄罗斯圣彼得堡的代理服务器,通过一家注册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VPN服务商,向分布在中国、美国、德国、日本的数万名受害者发送钓鱼邮件。邮件中的恶意链接指向一个托管在荷兰云服务器的伪造银行网站,而网站的域名则通过一家注册在巴拿马的域名注册商购买。当受害者输入银行卡信息后,数据被加密传输到一台位于柬埔寨的"收集服务器",随后赃款通过加密货币交易所和地下钱庄,分散流向迪拜、伊斯坦布尔和曼谷的多个账户。

在这个案例中,究竟哪个国家拥有管辖权?尼日利亚——攻击者的居住地?俄罗斯——代理服务器所在地?英属维尔京群岛——VPN服务商注册地?荷兰——云服务器所在地?巴拿马——域名注册商所在地?中国、美国、德国、日本——受害者的所在地?还是所有上述国家都有管辖权?如果所有国家都主张管辖权,应该由谁优先起诉?如果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愿意管辖,受害者又该向谁寻求正义?

这就是管辖权冲突的真实面貌。在实践中,各国往往倾向于"谁受害谁管辖"或"谁抓到谁管辖"的原则,但这种做法导致了大量的管辖权争议和资源浪费。更棘手的是,许多网络钓鱼攻击的"核心环节"——如域名注册、服务器托管、资金转移——恰恰发生在那些执法能力薄弱或法律环境宽松的国家和地区。攻击者深谙此道,他们像候鸟一样在全球寻找"法律避风港",将犯罪链条的每一个环节都精心布局在执法最薄弱的地方。

云计算的普及进一步加剧了管辖权困境。当数据存储在云端时,"数据所在地"本身成为一个模糊的概念。同一份数据可能同时存在于多个数据中心,而这些数据中心可能分布在不同的国家。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UNODC)在一份研究报告中指出,云计算的出现增加了刑事调查的实际和法律挑战,建议采用灵活的管辖权适用方法,以服务提供地而非数据所在地为准。然而,这种建议在实践中面临巨大阻力——数据所在地国家往往坚持其对本国境内数据的管辖权,不愿意轻易让渡。

《世界互联网大会》推动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网络犯罪管辖权冲突的典型场景

  • 属地管辖冲突:攻击者A国、服务器B国、受害者C国,三国均主张属地管辖权
  • 属人管辖冲突:攻击者为本国公民但犯罪在境外,本国主张属人管辖,犯罪发生地主张属地管辖
  • 保护管辖冲突:本国公民在境外遭受钓鱼攻击,本国主张保护管辖,攻击者所在国主张属地管辖
  • 云计算困境:数据同时存储于多国数据中心,"数据所在地"难以确定
  • 暗网匿名性:Tor网络的分布式架构使得攻击者真实位置难以追踪
  • 加密货币挑战:比特币等加密货币的跨境流动性使得资金流向追踪极其困难

二、引渡的壁垒:政治、法律与现实的三角困局

即使确定了管辖权,将犯罪嫌疑人从一国引渡到另一国接受审判,仍然是一条布满荆棘的道路。引渡制度的核心前提是"双重犯罪原则"——被请求引渡的行为在请求国和被请求国都必须构成犯罪。这一原则在网络犯罪领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首先,各国对"网络钓鱼"的法律定义和定罪标准存在显著差异。在美国,钓鱼攻击可能同时触犯《计算机欺诈与滥用法》(CFAA)、《电信欺诈法》、《身份盗窃法》等多项法律;在欧盟,可能适用GDPR的数据保护条款或各成员国的刑法;在中国,则可能适用《刑法》中的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或《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当攻击者在A国实施的行为在B国不构成犯罪,或者两国对同一行为的量刑标准差异巨大时,引渡请求就可能被拒绝。

其次,政治因素常常凌驾于法律之上。引渡条约的签订和引渡请求的执行,往往受制于两国之间的政治关系。2024年,中国与多个国家开展了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联合执法行动,成功抓获并遣返了数万名犯罪嫌疑人,但这些行动的成功,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中国与相关国家之间的政治互信和外交协调。当两国之间存在政治分歧或外交摩擦时,即使法律条件具备,引渡也可能被搁置或拒绝。

更为现实的问题是,许多国家之间根本没有签订引渡条约。根据公开资料,截至目前中国已与39个国家签署了引渡条约,与55个国家签署了刑事司法协助条约。这意味着,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与中国之间不存在正式的引渡渠道。当钓鱼攻击者逃往那些未与中国签订引渡条约的国家时,追捕工作就会陷入僵局。即使存在条约,引渡程序也极为冗长——从提出请求到最终执行,往往需要数月甚至数年时间,而在此期间,证据可能已经灭失,嫌疑人可能已经转移。

2024年,相关部门参与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及3个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等谈判和磋商,起诉涉外刑事犯罪4.98万人,办理刑事司法协助案件293件。这组数据既展示了中国在国际司法合作中的积极作为,也揭示了合作的局限性——293件司法协助案件,相对于每年数十万起的网络犯罪案件而言,仍然只是杯水车薪。

引渡困境的另一个维度是"死刑不引渡"原则。许多西方国家以本国废除死刑为由,拒绝将可能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引渡到保留死刑的国家。这一原则在网络犯罪领域同样适用。当中国请求引渡一名涉嫌重大钓鱼诈骗的犯罪嫌疑人时,如果对方国家要求中国承诺不判处死刑,而中国法律对该罪行的最高刑罚包含死刑,引渡就可能陷入僵局。这种法律制度的差异,使得引渡合作在涉及严重网络犯罪时尤为困难。

《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

三、证据调取的鸿沟:电子数据如何跨越国境

如果说管辖权是"谁有权管"的问题,引渡是"谁能抓到"的问题,那么证据调取就是"如何证明"的问题。在网络钓鱼案件中,电子数据是核心证据——服务器日志、通信记录、资金流水、恶意代码样本、钓鱼网站镜像……这些数据往往分散在多个国家和地区,如何合法、高效地获取这些数据,是跨国司法协作面临的最大技术挑战。

传统的证据调取途径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这一机制的基本流程是:请求国的司法机关向被请求国的中央机关提出书面请求,被请求国的中央机关审查请求后转交本国司法机关执行,执行结果再通过外交渠道返回请求国。这个流程,被学者形象地称为"倒U型"取证结构——从请求国基层司法机关上升到中央政府,再从被请求国中央政府下达到基层司法机关,环节冗长、程序复杂。

在网络犯罪领域,这种传统模式的低效性被放大到了极致。电子数据的易逝性要求快速保全——钓鱼网站可能在数小时内更换域名,服务器日志可能在数天后被覆盖,加密货币交易记录虽然不可篡改但可以被混淆。而传统的司法协助程序,从提出请求到获得回应,往往需要数周甚至数月时间。等到证据调取完成时,关键数据早已不复存在。

有学者对服务器位于境外的刑事案件进行统计,发现除9.5%的案件未进行境外取证外,其余所有案件均是通过办案机关自行远程拷贝境外数据的方式完成。这种"自行远程取证"的做法,虽然在实践中提高了效率,却面临着严重的合法性争议——未经被请求国同意,擅自访问其境内的服务器并提取数据,是否构成对该国网络主权的侵犯?提取的数据在本国法庭上是否具有可采性?这些问题至今没有统一的国际法答案。

2024年12月2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在证据调取方面作出了重要创新。公约第五章规定了电子数据快速保全存储、流量数据快速保全披露、电子数据搜查扣押、流量数据实时收集、内容数据拦截等侦查取证措施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特别是第35条确立了72小时快速合作机制,要求缔约国建立中央联络点,对证据调取、信息共享等请求在72小时内回应,显著提升了跨境取证效率。第38条明确电子证据的跨境调取规则,允许通过司法协助程序获取存储于他国的电子数据,同时要求采取加密传输、数据脱敏等措施保障隐私。

然而,公约的制度设计也充分考虑了各国的主权关切。第36条对跨境取证中的个人数据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缔约国转移个人数据时应当遵守其国内法和相关国际法的数据出境义务;若个人数据的跨境取证请求不符合缔约国关于个人数据保护法的规定,则缔约国享有拒绝提供个人数据的豁免权。这种设计,既尊重了各国的数据管理自主权,又为司法协助提供了必要的灵活性。

跨境电子证据取证困境的典型表现

时效困境
传统司法协助程序耗时数周至数月,而电子数据可能在数小时至数天内灭失
主权困境
自行远程访问境外服务器可能构成对数据所在地国家网络主权的侵犯
标准困境
各国对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全、审查标准存在差异,证据的可采性难以保证
技术困境
攻击者使用代理、VPN、Tor、加密通信等技术手段隐藏真实身份和位置
语言困境
电子数据可能以多种语言存储,翻译和理解的准确性影响证据效力

四、从《布达佩斯公约》到联合国新约:全球治理的曲折之路

全球网络犯罪治理的法律框架,经历了从区域到全球、从西方主导到多元参与的曲折演进。理解这一演进过程,是把握当前国际合作态势的关键。

《布达佩斯公约》签署20周年(2021)

2001年11月,欧洲委员会在匈牙利布达佩斯通过了《网络犯罪公约》,即广为人知的《布达佩斯公约》。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专门针对网络犯罪的国际条约,旨在通过协调各缔约国的国内刑法、改进刑事程序中的调查技术、加强国际合作来应对网络犯罪的挑战。公约涵盖了计算机相关犯罪、与计算机相关的犯罪、与内容相关的犯罪等三大类别,并建立了司法协助、引渡、24/7网络联络点等合作机制。

然而,《布达佩斯公约》从诞生之初就带有明显的局限性。首先,它是"欧洲委员会"框架下的区域性条约,仅对欧洲委员会成员国开放签署。虽然后来也向非成员国开放,但截至2019年8月,巴西、中国和印度等重要国家尚未加入。这种"排他性"使得公约的全球适用性大打折扣。其次,公约的制定过程由西方国家主导,其内容更多地反映了欧美国家的法律传统和利益关切,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求关注不足。例如,公约对"网络犯罪"的定义范围相对狭窄,未能充分涵盖电信网络诈骗等在发展中国家中高发的犯罪类型。

俄罗斯对《布达佩斯公约》的反对态度尤为鲜明。俄方认为,该公约会侵犯国家主权,要求俄罗斯在识别网络攻击肇事者以及应外国执法机构要求关闭本国领土上的网络犯罪活动方面进行合作——这被视为对俄罗斯网络主权的潜在威胁。俄罗斯官员和学者一致认为,现有的国际法不足,需要新的协议来确认国家主权并威慑网络空间中的侵略行为。2011年,俄罗斯与中国、塔吉克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同致信联合国秘书长,呼吁制定新的国际机制。

这一呼吁,最终催生了联合国框架下的新公约进程。2019年12月27日,第7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中国、俄罗斯等47国共同提出的"打击为犯罪目的使用信息通信技术"决议,决定设立一个代表所有区域的不限成员名额的特别专家委员会,正式开启拟定《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的进程。这是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在全球网络治理规则制定中发挥引领作用的重要标志。

经过三年艰苦谈判,193个联合国成员国最终达成了共识。2024年12月24日,联合国大会以第79/243号决议通过《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这是全球首部专门针对网络犯罪的普遍性国际公约,标志着全球网络犯罪治理迈入以规则为基础的法治新阶段。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表示,这是20多年来经谈判达成的首个国际刑事司法条约,这项条约表明多边主义在困难时期取得了成功,反映了会员国加强国际合作以预防和打击网络犯罪的集体意愿。

2025年10月25日,公约开放签署仪式暨高级别会议在越南河内国家会议中心举行。包括中国在内的70多个联合国成员国签署了该公约。截至签署日,已有65个国家签署了《公约》。《公约》将在第40个签署国完成批准后90天正式生效。中国作为公约的重要参与方和倡导方,在谈判过程中始终坚持尊重国家主权与数据主权的原则,推动公约明确跨境执法必须获得相关国家同意,禁止未经授权的长臂管辖。

《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相较于《布达佩斯公约》的进步体现在多个方面。首先,它是真正的全球性公约,对所有联合国成员国开放,打破了传统由发达国家主导的网络治理规则体系。其次,它在司法协助、执法协作、跨境取证等方面发展出了全新的规则——例如,对一些传统国际法原则进行了调整,不再强调"双重犯罪"原则;针对网络犯罪取证和跨境取证中可能遇到的障碍提出了专门性措施,将数据取证和数据保全相区分,以确保在尊重国家主权的基础上及时保存涉案数据。第三,公约特别设立技术援助章节,要求缔约国通过能力建设帮助发展中国家提升网络安全基础设施,体现了发展导向的治理创新。

两大国际网络犯罪公约对比

  • 《布达佩斯公约》(2001年):欧洲委员会框架下区域性条约,仅对成员国开放;由西方国家主导制定;截至2019年8月已有63国签署批准;中俄印等重要国家未加入
  • 《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2024年):联合国框架下全球性条约,对所有成员国开放;由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倡导推动;193个联合国成员国参与谈判;2025年10月河内签署仪式70+国签署
  • 核心进步:全球性适用、尊重国家主权、弱化"双重犯罪"原则、专门性跨境取证措施、技术援助机制、72小时快速合作机制
  • 中国贡献:坚持主权平等原则、推动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倡导技术援助与能力建设、反对长臂管辖

全球网络犯罪治理公约演进历程

数据来源:欧洲委员会、联合国官方文件(2001–2025)
从2001年《布达佩斯公约》的区域性探索,到2024年《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的全球性突破,网络犯罪治理经历了长达二十余年的规则博弈。2019年,中国联合47国推动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开启了真正的全球治理进程。2025年10月河内签署仪式上,72个国家首日签署,创下国际刑事司法条约签署新纪录。

五、中国的建设性角色:从参与者到引领者

在全球网络犯罪治理的舞台上,中国的角色经历了从"规则接受者"到"规则参与者"再到"规则引领者"的深刻转变。这一转变,既是中国综合国力提升的必然结果,也是中国秉持"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生动实践。

中国跨国司法协助条约网络概览

数据来源:外交部、司法部公开数据(截至2024年)
中国已构建起覆盖全球的跨国司法协作网络:与55个国家签署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与39个国家签署引渡条约,与13个国家签署被判刑人移管条约。这些条约网络以欧洲、东南亚、中亚、非洲为重点方向,形成了"周边优先、辐射全球"的布局特征。

中国对全球网络犯罪治理的贡献,首先体现在制度构建层面。2019年12月,中国联合俄罗斯等47国在联合国大会上推动通过"打击为犯罪目的使用信息通信技术"决议,为《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的谈判奠定了政治基础。在随后的三年谈判中,中国代表团始终坚持以下核心立场: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要求跨境电子证据调取必须通过司法协助程序,禁止未经授权的长臂管辖;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保障个人隐私权,体现人权保障的技术适配;特别设立技术援助章节,要求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能力建设支持。

这些立场,不是抽象的外交辞令,而是有着深刻的实践基础。中国自身就是网络钓鱼攻击的重灾区——每年因电信网络诈骗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数百亿元,受害者遍布城乡。中国深知,没有有效的国际合作,任何单一国家都无法独自应对这一全球公害。同时,中国也深知,国际合作不能以牺牲国家主权为代价。数据主权是数字时代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跨境数据调取都必须建立在相互尊重、平等协商的基础之上。

在双边合作层面,中国的国际司法协助网络不断扩展。截至目前,中国已与55个国家签署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与39个国家签署引渡条约,与13个国家签署被判刑人移管条约。2024年4月,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实施《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进一步规范了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程序和操作。同年,相关部门参与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及3个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等谈判和磋商,起诉涉外刑事犯罪4.98万人,办理刑事司法协助案件293件。

在执法实践层面,中国与多个国家的联合执法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2023年至2024年,中国与缅甸、柬埔寨、老挝等国开展了多次联合执法行动,成功抓获并遣返了数万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这些行动的成功,得益于中国"全国一盘棋"的治理模式——公安部反诈中心作为全国统一的指挥中枢,协调各地公安机关、外交部门、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等多方力量,形成了高效的跨境执法协作机制。

中国的建设性角色,还体现在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援助上。《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特别设立的技术援助章节,很大程度上源于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的倡导。中国通过中国—东盟网络安全交流培训中心、金砖国家网络安全工作组等平台,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执法培训、技术支持和设备援助,帮助其提升网络犯罪侦查和电子证据取证能力。这种"授人以渔"的合作模式,不仅增强了发展中国家的自主治理能力,也为全球网络犯罪治理培养了更多合作伙伴。

六、区域协作的生动实践:上合、金砖与东盟

在全球性公约尚未完全生效之前,区域性合作机制在跨国司法协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国积极参与并推动的上合组织、金砖国家和东盟框架下的网络安全合作,为全球网络犯罪治理提供了丰富的实践样本。

上海合作组织的网络安全合作始于2009年通过的《国际信息安全领域合作协定》。该协定最初由哈萨克斯坦、中国、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六个成员国签署,关注范围不仅包括网络犯罪和网络安全,还包括成员国的信息安全作为其主要目标之一。上合组织的网络安全合作具有鲜明的特点:强调国家主权和对信息内容的国家控制,重视打击网络恐怖主义和网络极端主义,注重成员国之间的情报共享和联合演练。这种合作模式,与西方主导的"信息自由流动"理念形成对照,体现了不同文明对网络空间治理的不同理解。

金砖国家的网络安全合作近年来不断深化。2025年5月,中国外交部长王毅提出要深化《金砖国家网络安全务实合作路线图》的实施效能,重点推进三方面合作:建立网络安全威胁信息共享机制、开展关键基础设施防护联合演练、加强数字经济治理规则协调。该路线图与《金砖国家确保信息通信技术安全使用务实合作路线图》共同构成网络空间治理的"双轮驱动"机制。路线图确立年度网络安全工作组会议制度作为主要执行平台,工作组承担制定具体领域合作路线图及时间表、协调成员国在网络犯罪侦查和数据跨境流动等实务问题上的立场、监督相关条款落实情况等三项职能。

中国—东盟的网络安全合作则呈现出"机制化、务实化、常态化"的特征。2024年10月10日,在老挝万象举行的第27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中国与东盟成员国共同发表《中国—东盟关于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和网络赌博的联合声明》。声明指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和网络赌博犯罪已发展为地区公害,并衍生出洗钱、非法毒品贩运、人口走私、腐败、人口拐卖等上下游犯罪,引起国际社会广泛关注,严重危害本地区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和国际形象。双方承诺加强执法合作,包括情报共享、联合调查、犯罪嫌疑人移交与遣返等。

在合作机制层面,中国与东盟建立了多层次的网络安全合作框架。自2009年首届中国—东盟打击跨国犯罪部长会议召开以来,该机制一直将打击网络犯罪作为重要合作议题。在该机制的引领下,近年中国和东盟通过警务情报信息共享、联合抓捕犯罪嫌疑人等活动在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领域开展了有益的合作。中国—东盟数字(信息通信)部长会议则主要通过技术研发、标准制定、风险预警、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合作来增强双方的网络安全保障能力。

2025年11月16日,中国、柬埔寨、老挝、缅甸、泰国、越南联合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部级会议在云南昆明召开。越南公安部部长梁三光出席会议。这次会议,是中国与东盟国家深化执法合作的又一重要举措,标志着区域性的反诈协作机制正在从"对话"走向"行动"。

中国区域网络安全合作关键节点

2009年
首届中国—东盟打击跨国犯罪部长会议召开,将打击网络犯罪列为重要合作议题
2015年
习近平主席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提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
201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施行,为跨境司法合作提供法律基础
2019年
中国联合47国推动联合国大会通过"打击为犯罪目的使用信息通信技术"决议
2022年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施行,构建"全链条治理"的中国范式
2024年
《中国—东盟关于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和网络赌博的联合声明》发表;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获通过
2025年
《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河内签署仪式70+国签署;中老缅泰越柬六国联合打击电信网络诈骗部级会议召开

七、Operation Synergia:跨国执法行动的启示

法律框架的完善,最终要落实到具体的执法行动中。近年来,国际刑警组织和欧洲刑警组织主导的一系列跨国执法行动,为跨国司法协作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也揭示了协作中的深层问题。

Operation Synergia 系列行动成果对比

数据来源:INTERPOL官方发布(2023–2026)
国际刑警组织 Operation Synergia 系列行动规模呈指数级增长:从第一阶段的50国参与、处置1,300个可疑IP,到第三阶段的72国参与、移除45,000+恶意IP。然而,被捕人数增长相对缓慢(31→41→94人),反映出跨国执法中"发现易、抓捕难"的结构性困境。

Operation Synergia系列行动是国际刑警组织网络犯罪指挥部的旗舰项目。2023年9月至11月,首次行动(Synergia I)动员超过50个国家共60个执法机构参与,识别出约1,300个可疑IP地址及网址,成功关闭当中约70%的指令与控制(C2)服务器,逮捕31人。2024年4月至8月,第二阶段(Synergia II)参与国家增加至95个,在约30,000个可疑IP地址中成功瘫痪约76%即超过22,000个恶意服务器,逮捕41人,查获59部服务器和43部电子装置。

2025年7月18日至2026年1月31日,第三阶段(Synergia III)将行动规模推向新的高度。来自全球72个国家和地区执法部门的联合行动,总共移除超过45,000个与网络钓鱼、恶意软件和勒索软件相关的恶意IP地址和服务器,逮捕94名犯罪嫌疑人,另有110人正在接受调查,查获212件各类电子设备与服务器硬件。澳门执法机关确认多达33,000个网络钓鱼及诈骗网站。孟加拉警方逮捕40名犯罪嫌疑人,查获134台电子设备,涉及贷款及求职诈骗、身份盗窃和信用卡欺诈。多哥警方在住宅区内破获一个诈骗集团,逮捕10名嫌犯,他们涉嫌入侵社交媒体账户并运用社交工程技术进行大规模网络诈骗。

Synergia III的核心创新在于"公私合作"(PPP)模式。国际刑警组织与Group-IB、Trend Micro(趋势科技)及S2W等知名网络安全企业紧密合作,这些合作伙伴提供了关键的恶意服务器追踪数据,协助执法机关识别隐藏在复杂网络架构后的恶意基础设施。这种"海量数据转化为可执行情报"的模式,已成为当前对抗高度组织化网络犯罪集团的主要战略趋势。

然而,Synergia系列行动也揭示了跨国执法的局限性。三次行动处理的恶意IP数量从1,300个跃升至45,000个,增幅超过33倍,但相对于全球每天新增的数百万个恶意IP地址而言,仍然只是九牛一毛。被捕的94人,相对于全球数十万从事网络钓鱼犯罪的人员而言,更是沧海一粟。国际刑警组织网络犯罪总监Neal Jetton坦言:"2026年的网络犯罪比以往更加复杂和具破坏力。"

Operation Red Card 2.0则展示了区域性执法合作的另一种模式。2025年12月8日至2026年1月30日,国际刑警组织协调16个非洲国家执法机构开展行动,在8周内抓获651名涉案人员,追回并冻结超过430万美元非法资金,查扣2,341台电子设备,关停1,442个恶意IP地址、域名及服务器。已确认1,247名受害者,涉案金额超过4,500万美元。尼日利亚警方捣毁一个长期从事网络诈骗的犯罪团伙,该组织涉嫌通过钓鱼攻击、身份盗用和社交工程手段,以所谓"数字资产投资计划"为名诱骗受害者投资。肯尼亚警方抓获27名涉嫌投资诈骗的嫌疑人,该团伙冒充全球知名企业名义吸引投资者,宣称"仅需50美元即可参与高回报项目"。

Operation ENDGAME则代表了欧洲刑警组织的执法能力。2025年5月19日至22日,欧洲刑警组织与欧洲司法组织协调发起"终局行动",成功摧毁全球勒索软件基础设施。执法部门共查封300台服务器和650个域名,签发20份国际逮捕令,查获价值350万欧元的加密货币,使累计缴获金额突破2,120万欧元。行动重点打击勒索软件部署前的初始入侵恶意软件,瓦解了包括Bumblebee、Lactrodectus、Qakbot、Hijackloader、DanaBot、Trickbot和Warmcookie在内的多个恶意软件家族。

这些行动的共同启示是:跨国执法合作在技术层面已经相当成熟——情报共享、联合调查、同步抓捕、证据移交等机制运行顺畅;但在法律层面,合作仍然受制于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和政治关系的波动。一次成功的跨国执法行动,需要数月甚至数年的前期准备,需要外交、情报、执法、司法等多部门的协调配合,更需要各国之间的政治互信作为基础。当这些条件不具备时,即使技术能力再强,执法行动也难以开展。

近年重大跨国网络犯罪执法行动一览

  • Operation Synergia I(2023.9—11):50+国参与,关闭约70%的1,300个C2服务器,逮捕31人
  • Operation Synergia II(2024.4—8):95国参与,瘫痪22,000+恶意服务器,逮捕41人
  • Operation Synergia III(2025.7—2026.1):72国参与,移除45,000+恶意IP,逮捕94人,110人调查中
  • Operation Red Card 2.0(2025.12—2026.1):16个非洲国家参与,抓获651人,追回430万美元
  • Operation ENDGAME(2025.5):欧洲刑警组织协调,查封300台服务器和650个域名,20份国际逮捕令
  • Operation Chakra(2025.12):FBI与印度CBI联合,捣毁诺伊达跨国网络犯罪网络,6人被捕,损失4,870万美元

八、结语:在主权与协作之间寻找平衡

跨国司法协作的困境,本质上是"国家主权"与"全球治理"之间的张力在网络空间的具体体现。每一个国家都希望在网络空间中维护自身的主权——对本国境内数据的控制权、对本国公民的保护权、对本国法律的执行权。然而,网络犯罪的跨国性又要求各国超越主权边界,开展深度合作。如何在"维护主权"与"开展协作"之间找到平衡,是全球网络犯罪治理面临的核心命题。

中国在这一命题上给出了自己的答案。"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不是对主权的否定,而是对主权的超越——它承认每个国家在网络空间中拥有平等的主权,同时强调各国主权的行使应当以不损害他国利益为前提。在这个框架下,跨境数据调取需要获得数据所在地国家的同意,跨境执法合作需要建立在相互尊重和平等协商的基础之上,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应当成为国际合作的优先方向。

《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的通过,为这一理念提供了制度化的表达。公约第1条明确缔约国需"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要求跨境电子证据调取必须通过司法协助程序,禁止未经授权的长臂管辖。这是主权平等原则的制度化,回应了发展中国家对数据主权的关切。公约第15条要求缔约国在打击犯罪的同时采取措施保障个人隐私权,体现了人权保障的技术适配。公约特别设立技术援助章节,要求缔约国通过能力建设帮助发展中国家提升网络安全基础设施,体现了发展导向的治理创新。

然而,公约的签署只是第一步。从签署到批准,从批准到生效,从生效到实施,每一步都充满挑战。主要大国之间的政治分歧、对人权保护条款的不同解读、对"网络犯罪"定义范围的分歧——这些因素都可能影响公约的实际效力。更重要的是,即使公约完全生效,它也只是提供了一个合作的"框架",真正的协作还需要各国在日常执法中投入资源、建立信任、磨合机制。

回望那个深圳退休教师的案件——87万元在17分钟内流向境外,而追回的希望渺茫。这样的故事,每天都在世界各地的无数家庭中上演。跨国司法协作的困境,不仅仅是法律技术问题,更是关乎普通人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当一个国家的法律武器无法保护本国公民免受境外犯罪的侵害时,国际合作就不再是可有可无的"加分项",而是必不可少的"必选项"。

在这个意义上,中国推动的《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它不仅是一部法律文件,更是一种治理理念的宣言——在网络空间没有边界的时代,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可以独善其身;在犯罪全球化的时代,只有合作才能赢得安全。正如习近平主席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所言:"网络空间是人类共同的活动空间,网络空间前途命运应由世界各国共同掌握。"跨国司法协作的困境与突破,正是这一理念在法治领域的生动实践。

"跨国司法协作的本质,不是一国对另一国的'管辖权让渡',而是各国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共同构建的'安全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中,每个国家都既是治理者,也是被治理者;既是援助者,也是受援者。只有当所有国家都认识到——打击网络犯罪不是'你的问题'或'我的问题',而是'我们的问题'——全球网络犯罪治理才能真正走上正轨。" —— 编者

延伸阅读与参考

  • 《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以及为打击利用信息通信技术系统实施的某些犯罪并共享严重犯罪电子证据而加强国际合作公约》(2024年12月2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全球首部打击网络犯罪的普遍性国际公约,193个联合国成员国历经三年谈判达成,2025年10月河内开放签署仪式上60余国首日签署。
  • 《欧洲委员会网络犯罪公约》(布达佩斯公约,2001年11月23日通过)。人类历史上第一部专门针对网络犯罪的国际条约,由欧洲委员会主导制定,旨在协调缔约国国内刑法、改进调查技术、加强国际合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2018年10月26日通过,2018年12月29日施行)。中国首部规范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专门法律,确立了平等互惠原则,为跨境追逃追赃和抵制"长臂管辖"提供了法律依据。
  •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24年4月,七部门联合制定)。进一步规范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程序和操作,细化请求提出、审查、执行及反馈的全流程标准。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取证、证据审查等程序规则,为跨境电子数据取证提供司法指引。
  • 《中国—东盟关于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和网络赌博的联合声明》(2024年10月10日,老挝万象)。中国与东盟成员国共同发表,承诺加强执法合作、情报共享、联合调查及犯罪嫌疑人移交与遣返。
  • 《金砖国家网络安全务实合作路线图》(2017年9月4日金砖国家领导人厦门会晤通过)。确立推动制定网络空间国际规则、加强新兴技术联合研发、提升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等核心合作方向。
  • 上海合作组织《上合组织成员国保障国际信息安全政府间合作协定》。上合组织框架下信息安全合作的基础性文件,强调国家主权和对信息内容的国家控制,重视打击网络恐怖主义。
  • 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UNODC)《网络犯罪综合研究》(Comprehensive Study on Cybercrime)。UNODC发布的网络犯罪权威研究报告,涵盖联通性与网络犯罪、全球图景、立法框架、入罪、执法与侦查等八个章节。
  • FBI Internet Crime Complaint Center《2025 IC3 Annual Report》(2026年4月6日发布)。FBI年度网络犯罪报告,2025年美国网络犯罪损失达208.77亿美元,首次突破百万件投诉,AI相关投诉22,364件、损失8.93亿美元。
  • INTERPOL. "Operation Synergia III Results"(2026年3月)。国际刑警组织第三次全球网络犯罪打击行动,72国参与,移除45,000+恶意IP,逮捕94人,110人正在接受调查,查获212件电子设备。
  • Europol. "Operation Endgame Press Release"(2025年)。欧洲刑警组织协调的跨国执法行动,分多阶段打击勒索软件初始访问基础设施,查封数百台服务器和域名,累计缴获加密货币超2,100万欧元。
  • 裴炜.《探索数字时代的网络安全治理路径》. 新京报·京华学记, 2026年4月29日。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裴炜访谈,从"制度之治、伦理之治和标准之治"三维度解析数字时代网络犯罪治理路径。
  • 江溯.《网络刑法的中国问题》.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26年2月。北京大学法学院江溯教授专著,选取"两高"指导案例和典型案例,研究网络犯罪裁判结论与理由,揭示中国网络刑法的广泛性、产业化与侵财性特征。
  • 王鹏祥.《〈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与中国刑法罪名体系的协调与衔接》. 第十六届当代刑事司法论坛, 2025年9月。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鹏祥分析公约核心内容与中国刑法罪名体系在罪名设定、构成要件、管辖权规则等方面的异同。
  • 习近平.《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 乌镇, 2015年12月16日。首次提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为全球网络空间治理提供中国方案。